论坛回放|吴宏浩律师在“2016首届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论坛”发表的部分观点

    

        主持人:各位律师好,我们知道,互联网金融大多涉及的是公众的资金,私募基金是定向募集资金,基金业协会已就私募管理人登记要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那么,刚挂牌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也会或者更加应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行主体排查,要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吴宏浩律师观点]

这个问题很好。在座的可能都知道,2016年2月5日,我们的私募行业发生了一件大事,就是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突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必备材料,并且对已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情况补提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到现在私募整个行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有很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运作,借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很多也已经失联或跑路了。

这些情况与我们这两年不断被报道的p2p公司不断倒闭、跑路的情况如出一辙,据统计,有30%的网贷平台出事,并且很多互联网平台涉嫌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违法犯罪情况。

那么,新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否也应该引入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管和信用背书呢?我个人有以下几个观点:

首先,从长远来看,互联网金融协会引入法律意见书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群体,能够协助互联网金融协会控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风险。但是,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协会要求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概率应该不大。因为,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基金业协会的情况不太一样,其是由一行三会共同牵头组建的,涉及到多头监管。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业态业比较多,不同的业态的情况也不太一样。所以,我们认为,除非像证监会一样将对基金的监管权力都下放到协会,否则现阶段要求律所向协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概率不大。

其次,目前有很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是在设立或者备案过程中,国家是明确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比如像成立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互联网基金销售机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征信机构、互联网银行、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等,这些机构在向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申请设立时就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且变更也是需要的。我们曾给多家互联网金融机构出具类似的法律意见书。

再次,考虑到目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涌现,并且2016年迎来了我们互联网金融的合规监管年,所以,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联合其它相关监管机构,对融资出问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比如p2p、互联网众筹等进行排查是非常有必要的,至于具体的监管形式需要共同探讨。既要做到管好不出乱子,也不能因为过度监管而打击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主持人:本次圆桌的主题是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产品研讨,那么律师怎么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风控及合规、产品设计等问题上提供一站式的商务法律服务?

    [吴宏浩律师观点]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我们在具体做业务过程中,一直在思考的问题。我本人在做律师的同时,有幸深入到金融机构的业务核心并担任过一些类似于投委会委员、风控委员的职务,我发现,其实对于客户来说,是非常希望能和一个能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团队、律所进行深入合作的,因为,客户的需求是综合性的,并且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得出也需要考虑到方面方面的因素。这点,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领域显得尤为突出,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一个“互联网+金融”的复合业态,是咱们人类历史上金融的集大成者。

本着能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一站式商务金融法律服务的理念,我们专委会在组建时就充分考虑到了人员的复合型和团队综合性,比如,我们很多律师不仅仅有从金融机构出来的,而且大部分都是跨领域的专业律师,熟悉多种金融工具。另外,我们专委会的核心律师同时有诉讼和非诉讼的丰富经验,并且还有懂财务和税务筹划的律师。

其次,我们专委会从互联网金融机构从设立到管理运营、到注销清算的全过程,我们开发了12款产品,同时,我们针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我们10余款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

另外,我们除了传统的法律服务以外,我们也协助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产品设计服务,并且整合我们的资金和项目方面的资源,力争能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能为客户创造价值。

 

    主持人:我们都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还是金融,既然是金融,风险控制是核心。同时,互联网金融因为有互联网属性,其风险控制应该会与传统金融存在差异。那么,大家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如何进行风险控制?互联网金融律师在风控方面能体现怎样的价值?

    [吴宏浩律师观点]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是非常丰富的,并且它的内涵和外延会随着我们的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而不断变化,因此,相应的互联网业态也是种类繁多的。目前,一般将其分为互联网融资、互联网金融服务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等三个大的类别,不同的类别又有具体的模式。所以,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有普遍适用性,但更应该根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来谈其风险控制的问题。

     其次,互联网金融风控的前提首先是合法合规,目前国家及地方相继出台了针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网贷、互联网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求意见稿,所以,咱们互联网金融机构首先要认真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并知晓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和政策导向。当然,目前涉及到的金融、民事和刑事犯罪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也需要认真研究,明确违法和合法的边界在哪里。

 再次,我个人认为,说得白一点,所谓金融的风控就是要把放出去的钱能按时、足额收回来,这一点不管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都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传统金融的风控也是必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多借鉴传统金融风控的优点,多吸取其经验。尤其是那些以实体企业、纯粹的互联网企业介入的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尤其要知晓到自己在金融风控方面的短板。

那如何进行风险控制?我认为,首先要借鉴传统的金融机构的风控优点,引入传统金融机构的风控专业人才,并丰富和完善风控制度进而不断在实践中进行优化和落实。同时,互联网给金融风控带来风控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便捷,比如,我们可以通过大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合适的风控模型。像阿里小贷、京东的供应链金融等就结合了其互联网的优势,用大数据建立自己独特的风控模式。

至于律师如何在帮助互联网金融风控提供价值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律师可以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一起建立建立和完善风控。

因为,我们律师擅长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能够在合法合规方面给客户提供支持;

同时,我们做互联网金融的律师接触过很多比较好的风控体系,积累了丰富的非诉讼和诉讼经验,能否提出很好的建议,可以帮助企业做好事前风险防范和事中风险控制、时候的坏账追偿等。

另外,我们团队目前在探索用“财税法+金融”的模式,深入到企业的业务核心,帮助企业识别、定价和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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