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专题系列之公司合并的基本法律问题

2016-04-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财会[2006]3号20号)明确: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务中又分为“控股合并”、“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三种不同的类型。

纵观公司法及工商登记中,笔者未发现有对企业合并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公司合并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工商在办理手续时,将企业合并分为“内资公司合并”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同时,规定内资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同样可以采取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后存续,被吸收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归并为一个新企业,原各企业解散。

如同其他商业概念一样,法律上、会计、税法、工商及实务中等对企业合并的定义都不太一样,但是,就企业合并而言,实践中执行起来不是太乱。因为实践中绝大部分企业采用公司制,因此,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公司合并与企业合并为同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