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实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的法律实务研究

2015-12-15
由于与公司型和有限合伙相比,资产管理计划及契约型基金有着低成本运作、无双重税负、退出灵活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在实践当中,资产管理计划及契约型基金一直都是投资机构比较青睐的投资形式,但是这一块一直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另一方面,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过程中出现的契约型持股必须予以清理。因此在笔者在给客户出法律建议时,一般都不建议拟上市公司或拟挂牌公司中有资管计划或契约型基金的存在。虽然在新三板挂牌的案例中,存在相关的股东中契约型基金的案例,但是毕竟是少数,而且目前的案例中,体现出来的也不是契约型基金本身,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代为持有并登记。